GJB 5891.25-2006火工品藥劑試驗方法
第25部分:火焰感度試驗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了進行火工品藥劑火焰感度試驗的儀(yi) 器、設備及材料、環境要求、儀(yi) 器檢查與(yu) 調整、試驗準備、試驗步驟、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本部分適用於(yu) 火工品藥劑火焰感度的測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wei) 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nei) 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yu) 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yu) 本部分。
GJB/Z 377A-1994 感度試驗用數理統計方法
3 原理
3.1 升降法
如圖1所示,將被測藥劑壓製在試樣孟內(nei) 並放置在試樣模中,上下移動托盤,在不同距離下用黑藥柱點燃試樣,觀察試樣的發火情況,用數理統計方法計算其 50%發火高度及其標準偏差,以此評價(jia) 被測藥劑的火焰感度。
3.2 爆炸概率法
如圖1所示,將被測藥劑壓製在試樣孟內(nei) 並放置在試樣模中,將托盤固定在一定的位置,用黑huo藥柱點燃試樣,觀察試樣發火情況,計算發火試樣的百分數,以此評價(jia) 被測藥劑在固定點火距離時的火焰感度。
4 儀(yi) 器、設備及材料
試驗用儀(yi) 器、設備及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a):如圖1所示,其中:兩(liang) 立柱對底座上平麵的不垂直度在550mm內(nei) 應小於(yu) 0.25mm;底座上平麵與(yu) 頂蓋上平麵的不平行度應小於(yu) 0.15mm,並能精確可調;藥柱模中心與(yu) 托盤試樣座中心同軸度應小於(yu) R0.5mm;儀(yi) 器底座上平麵的不水平度應小於(yu) 3.6’;推薦使用HGY-1型火焰感度儀(yi) ;
b)壓力機:經標準銅柱校準後,誤差不應超過±5%,及相應的壓藥模具;
c)分析天平:最大稱量為(wei) 200g,分度值為(wei) 0.0001g;
d)水浴(或油浴)烘箱:控溫精度為(wei) ±2℃;
e)黑藥柱(WJ 636);
f)試樣盂:直徑為(wei) 6.55mm,高為(wei) 2.2mm,可用厚為(wei) 0.5mm±0.02mm金屬鋁帶衝(chong) 製;
g)電阻絲(si) :功率為(wei) 1500W~2000W。
5 環境要求
實驗室溫度應在20℃~30℃內(nei) ,相對濕度為(wei) 50%~70%;實驗室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
6 儀(yi) 器的檢查與(yu) 調整
6.1 點火裝置內(nei) 應幹淨無殘渣,以保證點火電源不被短路。
6.2 點火用電阻絲(si) 應幹淨無殘渣,且應完好無損;電阻絲(si) 如有損傷(shang) 或斷裂現象應及時更換。
6.3 調整電阻絲(si) 長度,以保證在點火時與(yu) 黑藥柱能良好接觸。
6.4 兩(liang) 立柱應光滑無汙物;在兩(liang) 立柱上加少許潤滑油,並用棉紗擦拭幹淨,使托架能在立柱上靈活自如地上下運動。
6.5 打開點火電源開關(guan) ,按下發火按鈕,調整電位器旋鈕,電阻絲(si) 應能在3s~4s 內(nei) 發紅。
6.6 火焰感度儀(yi) 應至少每年調整一次;發現火焰感度儀(yi) 有異常現象或經搬遷移動後,應及時重新調整;調整後的火焰感度儀(yi) 應符合第4章中a)的要求。
7 試驗準備
7.1 按照6.1~6.5,檢查火焰感度儀(yi) 。
7.2 將被測藥劑和黑藥柱分別放在水浴(或油浴)箱內(nei) 在40℃~45℃溫度下烘4h,或在50℃~55℃溫度下烘2h,取出,並分別放入幹燥器內(nei) 至少冷卻2h,備用。
7.3 用分析天平稱取經7.2處理的被測藥劑0.020g,精確至0.005g,置於(yu) 試樣盂內(nei) ,用壓力機以58.8MPa的壓力壓製成試樣,共壓製30發~40發試樣,保存在幹燥器中,備用。
7.4 清洗藥柱模和試樣模各10套。
8 試驗步驟
8.1 升降法
8.1.1 確定試驗起始點火高度和試驗步長
按GJB/Z 377A-1994升降法的要求,通過摸底試驗,確定起始落錘高度和試驗步長。
8.1.2 試樣的試驗
8.1.2.1 將試樣盂藥麵向上放入試樣模內(nei) ,放在火焰感度儀(yi) 的托架上,關(guan) 好防護門。
8.1.2.2 將經7.2處理的黑藥放入藥模內(nei) ,然後,放在火焰感度儀(yi) 的頂部中心孔位置(如圖1所示)扣上點火裝置。
8.1.2.3 打開點火電源開關(guan) ,摁下發火按鈕,點燃黑藥柱,觀察試樣是否發火。
8.1.2.4 將記錄試樣發火與(yu) 不發火情況。
8.1.2.5 斷開電源,取出試樣模和藥柱模並擦拭;瞎火的試樣倒入廢藥杯內(nei) 。
8.1.3 試驗的繼續
第二發和以後的每發試樣的試驗方法是:如前一發試樣結果為(wei) 發火,則本次試驗增加一個(ge) 點火高度步長進行試驗;如前一發試樣的試驗結果為(wei) 不發火,則本次試驗降低一個(ge) 點火高度步長進行試驗。
8.1.4 試驗的完成
按8.1.3規定的方法,重複8.1.2.1~8.1.2.5的操作,直至取得30發有效試驗數據。
8.2 爆炸概率法
根據要求,在某一確定高度下,重複8.1.2.1~8.1.2.5的操作,直至取得25發有效試驗數據。
9 試樣發火與(yu) 瞎火判別原則
9.1 試驗發火包括:全爆、半爆、燃燒和分解;其判別原則如下:
a) 全爆:有明顯的爆炸聲、冒煙、有火光、藥劑爆炸完quan,擊柱麵留有爆炸物殘渣。
b) 半爆:有爆炸聲、冒煙、有火光,試樣孟內(nei) 有爆炸物殘渣和少量的藥劑。
c) 燃燒:有火焰、冒煙、藥劑燃燒完quan或不wan全,試樣孟內(nei) 有燃燒物殘渣。
d) 分解:藥劑變色、有氣味、有氣體(ti) 產(chan) 物。
9.2 試驗瞎火包括:試驗中無爆炸聲,無火光、不冒煙。
10 結果處理
10.1 升降法
10.1.1 按GJB/Z 377A-1994升降法的規定,計算50%發火落高和標準偏差,並外推出給定置信度和可靠度的發火高度;計算數據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單位為(wei) 厘米。
10.1.2 以計算的50%發火落高及其標準偏差作為(wei) 試驗結果報出,同時注明試樣的製備條件(壓藥壓力)。
10.2 爆炸概率法
計算試驗高度下發火試樣的百分數作為(wei) 試驗結果報出,同時注明試樣的製備條件(壓藥壓力)和點火高度。
11 注意事項
試驗中,對不發火的試樣應按照有關(guan) 安全規程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