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5891.22-2006火工品藥劑試驗方法
第22部分:機械撞擊感度試驗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了進行火工品藥劑機械撞擊感度試驗的儀(yi) 器、設備及材料、環境要求、儀(yi) 器檢查與(yu) 調整、試驗準備、試驗步驟及結果處理。
本部分適用於(yu) 火工品藥劑機械撞擊感度的測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wei) 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nei) 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yu) 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yu) 本部分。
GJB/Z 377A-1994 感度試驗用數理統計方法
3 原理
3.1 升降法
如圖1所示,將定量的被測藥劑壓製在試樣盂內(nei) ,用一定質量的鋼錘從(cong) 不同高度自由落下撞擊擊柱,擊柱撞擊試樣盂內(nei) 的藥劑,觀察其發火情況,用統計分析方法計算其50%發火高度和標準偏差,以此評價(jia) 被測藥劑的機械撞擊感度。
3.2 爆炸概率法
如圖1所示,將定量的被測藥劑壓製在試樣盂內(nei) ,用一定質量的鋼錘從(cong) 規定的定高度自由落下撞擊擊柱,擊柱撞擊試樣盂內(nei) 的藥劑,觀察其發火情況,計算發火試樣的百分數,以此評價(jia) 被測藥劑在規定落高下的機械撞擊感度。
4 儀(yi) 器、設備及材料
試驗用儀(yi) 器、設備及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a):見圖1,其中:落錘V型槽與(yu) 左右導軌工作麵之間的間隙應在0.06mm~0.12mm範圍內(nei) ;左右導軌工作麵對底座上平麵的不垂直度在500mm內(nei) 應不大於(yu) 0.06mm;落錘自由下落時,錘頭中心對撞擊裝置中心的偏離應不超過1.5mm;推薦使用CGY-1型機械撞擊感度儀(yi) ;
b)落錘:除另有規定外,采用0.50kg±0.001kg、0.80kg±0.002kg、1.20kg±0.003kg 的鋼質落錘;
c)擊發裝置:見圖2,其中的擊柱和墊柱如圖3、圖4所示;
d)測壓套座:見圖5;
e)試樣盂:見圖6;
f)螺旋壓力機:標準銅柱校準後,與(yu) 計算壓力的誤差不應超過±5%;
g)分析天平:最大稱量為(wei) 200g,分度值為(wei) 0.0001g;
h)水浴(或油浴)烘箱:控溫精度為(wei) ±2℃;
i)塞尺:一級;
j)水平儀(yi) :一級;
k)圓柱直角尺:高度不小於(yu) 500mm,一級;
l)錐形銅柱(WJ72):規格Φ6mm×9.8mm,預壓值39.2MPa;
m)壓藥模具:與(yu) 試樣盂的直徑相配套。
5 環境要求
實驗室溫度應在20℃~30℃,相對濕度為(wei) 50%~70%;試驗室內(nei) 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
6 儀(yi) 器的檢查與(yu) 調整
6.1 儀(yi) 器左右導軌應光滑平整無鏽蝕,可塗少許潤滑油並用棉紗擦幹淨。
6.2 用塞尺檢查落錘V型槽與(yu) 左右導軌工作麵之間的間隙,並應符合第4章中a)的要求
6.3 電磁釋放鉗吸合釋放應靈活可靠。
6.4 用同軸度檢查組件,將落錘沿導軌輕輕落下,落錘的錘頭應能自由進入擊發裝置的中心孔內(nei) 。
6.5 撞擊感度儀(yi) 應至少每年標定一次;發現撞擊感度儀(yi) 有異常現象或經搬遷移動後,應及時重新調整;調整後的撞擊感度儀(yi) 應符合第4章中a)的要求。
7 試驗準備
7.1 試驗前,按照6.1~6.4,檢查撞擊感度儀(yi) 。
7.2 將適量的被測藥劑放入水浴烘箱內(nei) ,在40℃~45℃的溫度下供4h,或在50℃~55℃溫度下烘2h,取出,放入幹燥器至少冷卻2h 以後方可使用。
7.3 用分析天平稱量經7.2處理的藥劑 0.020g,精確至0.005g,置於(yu) 試樣盂內(nei) ,用螺旋壓力機以39.2MPa(計算值)的壓藥壓力壓製成試樣,共壓製30發~40發試樣,保存在幹燥器中備用。
7.4 清洗擊發裝置及擊柱各10套。
8 試驗步驟
8.1 升降法
8.1.1 確定試驗起始點火高度和試驗步長
按GJB/Z 377A-1994升降法的要求,通過摸底試驗,確定起始落錘高度和試驗步長。
8.1.2 第一例試樣的試驗
8.1.2.1 調整落錘到確定的初始高度,將落錘掛牢在電磁釋放鉗上。
8.1.2.2 將試樣藥麵向上放入擊發裝置的墊柱上,蓋好上帽,輕輕插入擊柱,再放入撞擊感度儀(yi) 的底鑽孔中,關(guan) 好防護罩門。
8.1.2.3 釋放落錘,觀察試樣發火情況,並做記錄。
8.1.2.4 將落錘拾起掛牢在電磁釋放鉗上,取出擊發裝置並擦拭幹淨;瞎火的試樣倒入廢藥杯內(nei) 。
8.1.3 試驗的繼續
第二發和以後的每發試樣的試驗方法是:如前一發試樣結果為(wei) 發火,則本次試驗降低一個(ge) 落錘高度步長進行試驗;如前一發試樣的試驗結果為(wei) 不發火,則本次試驗增加一個(ge) 落錘高度步長進行試驗。
8.1.4 試驗的完成
按8.1.3規定的方法,重複8.1.2.2~8.1.2.4的操作,直至取得30發有效試驗數據。
8.2 爆炸概率法
調整落錘到要求的高度,將落錘掛牢在電磁釋放鉗上,重複 8.1.2.2~8.1.2.4 的操作,直至取得25發有效試驗數據。
9 試樣發火與(yu) 瞎火判別原則
9.1 試驗發火包括:全爆、半爆、燃燒和分解;其判別原則如下:
a) 全爆:有明顯的爆炸聲、冒煙、有火光、藥劑爆炸完quan,擊柱麵留有爆炸物殘渣。
b) 半爆:有爆炸聲、冒煙、有火光,試樣孟內(nei) 有爆炸物殘渣和少量的藥劑。
c) 燃燒:有火焰、冒煙、藥劑燃燒完quan或不wan全,試樣孟內(nei) 有燃燒物殘渣。
d) 分解:藥劑變色、有氣味、有氣體(ti) 產(chan) 物。
9.2 試驗瞎火包括:試驗中無爆炸聲,無火光、不冒煙。
10 結果處理
10.1 升降法
10.1.1 按GJB/Z 377A-1994升降法的規定,計算50%發火落高和標準偏差,計算數據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單位為(wei) 厘米。
10.1.2 以落錘質量、計算的50%發火落高及其標準偏差作為(wei) 試驗結果報出,同時注明試樣的製備條件(壓藥壓力)。
10.2 爆炸概率法
計算試驗落高下發火試樣的百分數作為(wei) 試驗結果報出,同時注明試樣的製備條件(壓藥壓力)和落錘高度。